案件回顧
2021年10月19日,七臺河市生態環境局對七臺河市某焦化企業開展“雙隨機”執法檢查,檢查時該企業正在生產,已建有一座危廢暫存間,位于廠區東側,危廢暫存間門外已粘貼危險廢物標識,暫存間內存放大約68噸廢鐵鉬催化劑,但催化劑外的塑料包裝袋均未按規定粘貼危廢識別標志。經進一步調查,廢鐵鉬催化劑是以甲醇為原料采用鐵鉬法生產甲醛過程中產生的,屬于危險廢物,廢物類別HW50,符合新《固廢法》中“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”的情形。
處理方式
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條之規定: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利用、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、場所,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,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,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處以罰款,沒收違法所得;情節嚴重的,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:(一)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;有前款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五項、第六項、第七項、第八項、第九項、第十二項、第十三項行為之一,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。目前已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。
案件啟示
危險廢物是指具有腐蝕性、毒性、易燃性、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或液體廢物。危險廢物不同于一般的固廢,其危險性更大。如隨意堆放,會污染水體和土壤,對人體健康也存在風險。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必須落實危險廢物安全貯存場所,做好“防雨、防滲、防流失”三防措施,同時設置危險廢物貯存的警示標志。希望該案能引起相關企業重視,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,為安全生產增添一道有力的屏障,為環境保護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。
——七臺河生態環境